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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概况表 凡也实业

2021/3/26 14:47:49发布96次查看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标准《盾构隧道有粘结环向预应力衬砌工程技术规程》
关于对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标准《盾构隧道有粘结环向预应力衬砌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关于发布2015年第.一批学会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土标[2015]4号)的要求,由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学会标准《盾构隧道有粘结环向预应力衬砌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该《规程》(征求意见稿)寄送至各有关单位和专家,请对该稿内容进行全面、仔细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11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主编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如何构建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体系?
首先,要以促进实现系统性和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多重目标来构建绩效评价体系。
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是以雨水为主要对象但涉及城市水系、道路、园林绿化等多个系统的综合性工程,以分散的单个项目的建成与否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考虑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和连片效应,是很难综合评价海绵城市规划实施成效的。同时,海绵城市涵盖了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和水生态等多个方面的建设目标,是一个全过程的治理工程,需要体现“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技术路线。因此,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必须统筹兼顾多方面的目标要求,既要体现综合性和系统性,避免以点代面,甚至出现小环境改善而大环境遭受破坏的结果,还要避免因过度复杂和成本过高而不具备操作性。就目前具备的条件而言,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应当力求简单易行,最.好可量化,定性的以有无为标准,减少主观判断内容。
其次,要根据具体不同考核对象来构建相应的评价体系。根据评价主体和考核对象,可以分为区域级(国家、省)、地方(市县)级以及项目级,其绩效评价的侧重点和指标有所不同。其中,区域级主要是从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等方面来评价海绵城市规划实施绩效,更侧重于从宏观、国家和省等区域层面的规划来实施绩效考核,主要基于国家和区域宏观建设目标来设定,关注的是海绵项目实施整体效果以及国家财政奖补资金在用于规划实施方面的使用效率,其绩效评价指标要综合、数量精而少、具有普适性。地方级则既要综合评价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还要评价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较国家.级要更详尽全面;对于海绵设施项目,如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辖区内的水系治理与生态修复等,主要是地方政府对承建、承运单位建设绩效的评价,目前重点是对以ppp模式打包的海绵城市项目的绩效评价。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功能具体设定相应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其中项目的场地设计和工程设计方案对上位规划和规划许可的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的评价是重点。此外,还应当包括已经完成建设并处于运行状态的海绵项目和设施系统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进行的评价,保证海绵城市规划实施后的效果能够长期持续保持。
最后,要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绩效评价体系。
海绵城市受地域差异化影响很大,对于不同的城市和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侧重点可能各有不同。如对于缺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地区和生态环境本底良好但洪涝灾害频发的城市,其海绵城市绩效考核重点肯定有所差异,前者重在节水和保护水环境,后者重在解决防洪排涝。同样,即便是同一个城市,位处不同的地段,如不同建设形态的旧城区和新城区,不同用地功能属性的工业区和居住区、商业区,其绩效评价标准和重点也有所差异。因此,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覆盖全国的海绵城市绩效评价,必须统筹考虑其地域差异化的特点进行设计。在明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总体框架和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构建绩效评价体系也很关键。如,对于城市旧区侧重于问题导向,重在解决问题、改善环境;对于新区则力求理想目标、一次到位;对于生活区除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应当同时兼顾景观、舒适性;对于工业区,则以经济、可行方便生产为原则;内涝易发地区、山洪泥石流高发地区和文物古迹密集地区等特殊地区,其绩效考核指标和重点也应该不同。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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